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
污染环境罪的
量刑有明确规定:
1.一般量刑:
若有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像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其他有害物质,并且造成了严重的
环境污染,会被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会并
处罚金,也可能单独判处
罚金。
2.
情节严重量刑:
当污染环境的情节较为严重时,
犯罪人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并且需要缴纳罚金。
3.特定情形量刑:
要是存在特定恶劣情形,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上述危险废物;
或者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甚至遭受永久性破坏等,犯罪人会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得缴纳罚金。
这些量刑规定旨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
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一家工厂,为节省成本,违反国家规定,将含重金属的有毒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河流中,造成河水严重污染,周边农田灌溉用水受到影响,农作物减产。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后,认定小许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小许却称是废水处理设备临时故障才导致违规排放,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小许违规排放含重金属有毒废水,导致河水污染、农田受损,符合该罪
构成要件。
2、小许以设备故障为由辩解不能免责,其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污染发生,应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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