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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无罪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5.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83人
律师解析:
网络开设赌场并非所有情况都构成犯罪,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无罪的情形:
1.未达入罪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需满足一定标准才会入罪。
比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要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
若投注金额、参赌人数等未达到这些标准,就可能不构成犯罪。
2.不以营利为目的:
开设网络赌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
要是开设网络赌场只是为了供亲友之间娱乐消遣,且没有从中抽头渔利,那么这种情况就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3.缺乏主观故意
网络赌博相关活动中,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晓自己所提供的技术支持、网络接入等服务是用于网络赌博的,由于其缺乏主观故意,也不构成开设网络赌场罪。
总之,判定网络开设赌场是否构成犯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并非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小许建立了一个网络平台,部分用户在平台上进行赌博投注。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该平台投注金额累计仅20万元,参赌人数累计80人,未达到入罪标准。同时,小许称是应好友小胡请求搭建平台,供他们亲友间娱乐,自己并未从中抽头渔利。而且为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小李表示,他并不知晓平台用于网络赌博。

案情分析:

1、从入罪标准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该平台投注金额、参赌人数未达“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标准,可能不构成犯罪。
2、小许若真如所说为亲友娱乐搭建平台且未抽头渔利,因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3、小李不知平台用于网络赌博,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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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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