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认定并非依据单一标准,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具体可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分析:
1.实质要件:
一是签署
公司章程且被记载为股东,这体现了其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愿,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参考;
二是履行
出资义务或
认缴出资,这代表着对公司的资金投入,是成为股东的关键要素。
2.形式要件:
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在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能依据名册行使
股东权利;
公司
登记机关的登记对外有公示效力,善意第三人可凭借此认定股东身份。
在司法实践里,会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处理公司内部股东间
纠纷时,实质要件更为重要,因为它能反映股东的真实情况和意愿;
而在涉及公司与第三人的外部纠纷时,会更侧重于形式要件,这样做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案情回顾:小许、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小许签署了公司章程且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公司股东名册未将其记载,公司登记机关也未登记其为股东。后来公司盈利,小许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分红,小李和小胡以股东名册和登记机关都没他名字为由,否认小许股东资格,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实质要件来看,小许签署了公司章程,表明其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履行了出资义务,这符合股东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2、从形式要件来说,虽然股东名册未记载、登记机关未登记,但在处理公司内部股东间纠纷时,实质要件权重较高。所以,小许应具有股东资格,有权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