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追诉时效起算原则
职务侵占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一是一般情况,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二是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犯罪之日”的界定
“犯罪之日”指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
以公司人员职务侵占为例,当公司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完成财物转移控制那一刻,就是犯罪之日。
3.连续或继续状态下的计算
连续犯: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
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但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多次职务侵占就属于这种情况。
继续犯: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如
行为人长期
非法占有单位资金。
对于连续犯和继续犯,从最后一次侵占行为结束或不法占有状态结束时起算追诉时效。
4.
追诉期限内再犯罪的情况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何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第一次他在3月1日完成一笔资金转移,后续又在4月5日、5月10日实施了同样的行为。公司在7月发现后
报警,而小何在6月又因其他
违法行为被警方
立案侦查。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各方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应从3月1日起算,有人认为应从最后一次侵占行为即5月10日起算。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追诉时效一般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小何每次完成资金转移控制时即为该次犯罪行为的犯罪之日。
2、小何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属于连续犯,对于连续犯应从最后一次侵占行为结束时起算追诉时效,即从5月10日起算。但因小何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前罪追诉的期限应从犯后罪之日(6月)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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