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犯罪行为分为四个阶段:
犯意表示:
将
犯罪想法用言语、文字等表露,没实施危害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
犯罪预备:
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如准备
凶器、勘察地点,威胁法益但未着手,可从轻、减轻或免罚。
犯罪实行:
实施
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
犯罪完成:
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具备全部犯罪要件,达到既遂。
案情回顾:小朱因与小胡有矛盾,心生报复念头,便向小丽表示要教训小胡,此为犯意表示。之后小朱准备了刀具,还去小胡常出现的地方勘察,进入犯罪预备阶段。某天小朱看到小胡后,持刀冲向小胡欲
行凶,进入犯罪实行阶段。小朱将小胡砍伤后逃离现场,此时犯罪完成,达到既遂状态。小胡
报警,警方将小朱抓获,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教训一下不构成犯罪,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向小丽表达要教训小胡,仅有言语表露,未实施具体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2、小朱准备刀具、勘察地点的行为,属于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已对法益构成威胁,但尚未着手
实行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免除
处罚。
3、小朱持刀冲向小胡实施砍伤行为,是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4、小朱将小胡砍伤,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具备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达到既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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