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农民工和总包单位有
劳动关系,且因工作受伤,总包单位要负责工伤
赔偿。
2.农民工受雇于分包单位,分包有资格,一般由分包担责;
若分包无资格,总包承担
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赔偿。
3.若总包有过错,如施工条件有安全隐患致农民工受伤,要承担
侵权责任。
需结合实际情况定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农民工,在某
建筑工程工地工作时受伤。该工程有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小朱称自己是受雇于总包单位,应认定为与总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属
工伤,要求总包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但总包单位称小朱是分包单位雇佣,且分包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分包单位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能证明与总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法律规定,总包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若小朱受雇于分包单位,且分包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通常由分包单位承担责任。但若分包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总包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小朱的工伤进行赔偿。
3、若能证明是因总包单位存在过错,如施工条件有安全隐患等导致小朱受伤,总包单位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需结合具体劳动关系、过错情况确定总包单位是否担责及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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