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非股东也能转
投资款,未成为股东就转款,性质有别。
若经公司和其他股东认可,款项算投资款,转款人后续能成股东,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2.未经同意转款,或不认定为投资款,可能构成借款,与公司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
3.转款人可与公司签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用途及双方权责,避免
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并非某公司股东,他向该公司转了一笔款项。小朱认为这笔钱是投资款,后续想成为公司股东。但公司和其他股东称,并未同意小朱的投资,不认可这笔钱是投资款。小朱则坚持认为自己的转款行为应得到认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希望明确该款项性质。
案情分析:1、在法律上,未成为股东的主体向公司转投资款有不同法律性质。若经公司和其他股东同意,款项可作为投资款,转款人后续可按法定程序成为股东,享有
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本案中公司和其他股东未同意,所以款项可能不被认定为投资款。
2、若未经同意,这笔款项可能构成借款,转款人与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为避免此类纠纷,转款人可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用途、双方
权利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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