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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强奸未遂与猥亵

时间:2025.05.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奸辩护 阅读:915人
律师解析:
认定强奸未遂与猥亵,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主观故意
强奸未遂:
行为人主观上有与被害人发生性交的明确故意,其目的就是达成性行为。
猥亵:
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通过抚摸、抠摸、舌舔、吸吮、亲吻等方式,来满足自身的性刺激,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交的意图。
2.客观行为
强奸未遂: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强奸行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试图与被害人发生性交,只是因为一些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被他人阻止、被害人反抗等,导致未能得逞。
猥亵:
主要表现为对他人身体进行淫秽性的接触,并不具备强奸罪中“插入”这一关键行为。
3.法律后果
强奸未遂: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强奸罪定罪,不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猥亵:
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罚款的处罚
如果情节恶劣,构成强制猥亵罪,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定罪处罚。

案情回顾:

小何在某晚的聚会后,趁小丽醉酒意识不清,对其动手动脚。小丽醒来后报警,小何称自己只是与小丽有身体接触,属于一般的猥亵行为。而小丽坚称小何有进一步侵犯自己的意图,应认定为强奸未遂。双方对于小何的行为定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故意来看,若小何主观有与小丽发生性交的故意,则符合强奸未遂特征;若仅想通过身体接触满足性刺激,无性交目的,则属猥亵。
2、就客观行为而言,若小何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奸手段,只是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为强奸未遂;若只是对小丽身体进行淫秽性接触,无“插入”行为,则是猥亵。
3、法律后果上,若认定强奸未遂,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定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认定猥亵,一般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恶劣构成强制猥亵罪的,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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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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