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于“约定一切后果概不负责”这类条款的效力,不能简单判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条款无效的情况:
当这类约定免除了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
人身伤害或者
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条款无效。
这是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以提供
劳务合同为例,要是雇主和雇员约定,雇主对雇员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约定就不具备
法律效力。
3.条款有效的情况:
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针对一般财产损失等后果做出的免责约定,只要不存在
欺诈、
胁迫等不良情形,通常是有效的。
比如在普通商业交易合同里,买卖双方约定,对于因正常商业风险引发的一定范围内的损失,彼此都不承担责任。
只要这个约定不违背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它就是有效的。
4.总之,判断“约定一切后果概不负责”这类条款是否有效,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所涉及的
法律关系来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小何雇佣小李为其提供劳务,双方
签订合同约定一切后果概不负责。劳务过程中,小何因重大过失操作失误致使小李人身受到伤害,小李要求小何
赔偿,小何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此外,小胡和小丽在普通商业交易合同中也有类似“一切后果概不负责”的条款,因正常商业风险产生一定范围内损失,小丽要求小胡担责,小胡拒绝。
案情分析:1、在小何与小李的劳务合同中,约定免除了小何因重大过失造成小李人身伤害的责任,此条款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小何需对小李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2、小胡和小丽的商业交易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一般财产损失的免责约定,且因正常商业风险产生损失,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有效,小胡无需对小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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