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在
合同订立时,若一方违背诚信原则,像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
虚假情况等,导致对方受损,需担责。
2.损失
赔偿范围含直接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如缔约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如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的损失。
3.具体赔偿依实际情况定,过错方要赔对方合理信赖的损失,让无过错方恢复到合同未订立前状态。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商谈合作开店事宜。小李声称自己有丰富的行业资源和稳定的供货渠道,小朱基于此产生合作意向并投入资金进行市场调研、店铺选址等筹备工作。然而,在即将
签订合同时,小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来小朱发现小李根本没有所说的资源和渠道,是在恶意磋商。小朱为筹备合作已支出大量费用,且因此错过与其他伙伴合作的机会。
案情分析:1、小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给小朱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小朱为缔约支出的市场调研、店铺选址等合理费用属于直接损失,错过与其他伙伴合作机会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小李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小朱的这些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小朱基于合理信赖而遭受的损害,使小朱恢复到合同未订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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