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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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通常不需要更换犯罪嫌疑人的押送方式。在刑事诉讼中,当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或移交监察机构调查。期间发现新逃犯或涉嫌罪名,应重新编写起诉意见书并移交检察院审查。这一过程中,押送方式一般保持不变。

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嫌疑人的关押状况如何 在退回补充侦查后,若证实依然存在证据收集不全之现象,则无法继续采取拘留措施。若两次以上退回且证据仍不足,检察院应不起诉并释放已拘留的嫌疑人。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需要换押证的。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不足的,此时是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或者是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的。

退回补充侦查卷换押证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来进行制作,只有拥有了换押证才能对案件进行移交,对于接收的机关就需要在上面注明承接的时间并且还要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装订补充侦查卷中换押证是需要进地附卷的;卷宗的装订一般是由司法的工作人员再来进行完成,一般是先是封面,然后就是目录,再者就是检察院给的换押证,再者就是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书,这样才算是合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