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洗钱罪
从犯的认定关键在于其在
共同犯罪里的作用,以下从三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参与度:
从犯的参与程度明显低于
主犯。
主犯往往积极策划、主导整个洗钱流程,而从犯仅提供少量协助。
例如,从犯可能只是偶尔帮忙传递与洗钱相关的物品,在整个
犯罪活动中扮演次要角色。
2.对
犯罪结果的影响力:
从犯对洗钱罪最终得逞的作用较小。
他们的行为通常不会对犯罪所得的洗白效果产生关键影响,只是在边缘环节发挥辅助作用。
即便没有从犯的参与,主犯的洗钱行为大概率仍能实施。
3.
主观故意:
从犯的主观恶性相对主犯较小。
主犯是积极追求洗钱目的,而从犯通常是受主犯指使,或者为了获取少量报酬才参与其中,并非主动、积极地推动洗钱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洗钱罪从犯需综合考量上述多方面因素。
一旦被认定为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在
处罚时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李共同实施洗钱犯罪活动。小李积极策划并主导整个洗钱流程,而小胡仅在小李的指使下,偶尔帮忙传递与洗钱相关的物品。在整个洗钱过程中,小胡的行为未对犯罪所得的洗白效果产生关键影响,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小胡声称自己是受小李指使,为获取少量报酬才参与其中。双方对小胡是否构成洗钱罪从犯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从行为参与度看,小胡参与程度明显低于主犯小李,仅提供少量协助行为,符合从犯特征。
2、从对犯罪结果影响力来说,小胡的行为未起到关键作用,只是在边缘环节辅助,对洗钱得逞作用较小。
3、考察主观故意,小胡是受指使且为少量报酬参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合判断,小胡可认定为洗钱罪从犯,处罚时应根据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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