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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参与赌博是否是以赌博为业

时间:2025.04.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34人
律师解析:
1.“长期参与赌博”与“以赌博为业”的区别
长期参与赌博并不一定意味着构成“以赌博为业”。
在法律层面,“以赌博为业”有严格的认定标准。
2.“以赌博为业”的认定条件
其一,把赌博当作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收入的主要途径。
例如某人没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渠道,全靠赌博赢钱来维持日常生活开销。
其二,要有较为固定的赌博场所等。
3.不同情况分析
有的人虽然长期参与赌博,但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像有一份固定的工作,赌博只是偶尔的消遣,这种情况就不构成以赌博为业。
反之,若某人没有正当职业,频繁参与赌博活动,且主要依靠赌博赢钱维持生计,那他就可能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
4.法律后果与判定主体
以赌博为业属于赌博罪的加重情节,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具体是否构成以赌博为业,不能仅看表面现象,需要司法机关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长期参与赌博,邻居们都认为他是“以赌博为业”。但小朱称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赌博只是偶尔消遣。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小朱虽频繁出入赌场,但工作收入是其主要经济来源。这引发了争议,到底小朱是否构成“以赌博为业”呢?

案情分析:

1、“以赌博为业”在法律上有严格认定标准,要以赌博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收入的主要途径,且有较为固定的赌博场所等。小朱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并非靠赌博为生,不满足“以赌博为业”的核心条件。
2、具体是否构成“以赌博为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判定。本案中小朱情况不符合“以赌博为业”的认定,不应按此加重情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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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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