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微信转账记录可作为
证据,它归属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
在司法实践里,若想让微信转账记录拥有证明力,需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是真实性,比如要核实转账记录的原始载体,像查看转账时所用的手机、电脑等设备上的原始记录,以此证明记录并非
伪造。
第二是关联性,转账记录要和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体现出与案件有关的资金往来情况。
例如在
借款纠纷中,转账记录要能清晰反映出是借款的交付。
第三是合法性,转账记录的来源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当涉及
纠纷时,仅仅依靠微信转账记录,其证明力往往有限。
为了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合法权益,最好结合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比如在借款纠纷中,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从而增强证明效果。
案情回顾:小何称
借给小李5000元,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但小李否认借款事实,称该转账是小何偿还之前的欠款。两人因此
产生纠纷,小何欲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款项,然而仅靠微信转账记录,案件事实难以清晰认定。
案情分析:1、微信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在本案中可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具备证明力,需
保证其真实性,可通过核实原始载体等方式证明。
2、仅凭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力有限,本案中应结合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增强证明效果,从而更有力地支持小何的主张,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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