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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5.04.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06人
律师解析:
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是在共同故意下各行为人相互配合实施犯罪
2.行为分工多样,有直接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策划指挥的组织行为、引发他人犯意的教唆行为和提供便利的帮助行为,它们相互配合。
3.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目标,不同分工共同促成犯罪结果。
4.行为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支持,共同推动犯罪既遂
判断时要综合考量行为内容、性质及作用。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预谋盗窃一家商铺。小朱负责制定盗窃计划,安排作案时间和路线,属于组织行为;小李教唆平时胆小的小胡参与盗窃,使其产生犯罪意图;小胡实施了进入商铺盗窃财物的实行行为;小李在外面望风,为盗窃提供便利,属于帮助行为。三人行为围绕盗窃这一犯罪目标,相互配合完成了盗窃。但事后小胡认为自己是受小李教唆才参与,不应负主要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行为分工来看,小朱的组织行为、小李的教唆和帮助行为、小胡的实行行为,相互配合形成了有机整体,符合共同犯罪中行为分工的特征。
2、三人的行为均指向盗窃商铺这一同一犯罪目标,共同促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各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小朱的策划、小李的教唆和望风、小胡的实行,共同作用导致盗窃既遂。综合判断,三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小胡虽受教唆,但实施了实行行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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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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