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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是否包括非法资金

时间:2025.04.14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157人
律师解析:
1.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借给他人。
此罪侵犯单位资金使用收益权,犯罪对象是单位合法资金,不包括非法资金。
2.非法资金不在单位合法所有或管理范围内,不符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特征。
3.挪用非法资金,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其他罪名,要按具体情况和证据定罪名及适用法律。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单位的工作人员,他发现单位账目中有一笔来源不明的资金。小朱利用职务便利,将这笔资金挪出供自己使用。单位发现资金缺失后报案,警方介入调查。小朱认为自己挪用的只是单位资金,不构成犯罪。而单位则认为小朱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的合法资金,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本案中,小朱挪用的是来源不明的非法资金,并非单位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的特征。
2、对于挪用非法资金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确定具体罪名和法律适用。小朱挪用非法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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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 更多>>
  • 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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