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相对复杂,具体如下:
1.若多次挪用公款且不归还,挪用公款数额按累计计算。
例如,第一次挪用5万,第二次挪用3万,那累计挪用数额就是8万。
2.若多次挪用公款,且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比如,先后挪用三次共10万,但用后面挪用的钱还了前面的,案发时还有3万没还,那认定数额就是3万。
在
量刑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依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以挪用公款罪追究
刑事责任;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认定为“
数额巨大”。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认定为“
数额较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不过,具体量刑不能仅依据数额,还需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财务人员,多次挪用公款。他先挪用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又挪用5万元归还之前的欠款,之后再挪用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案发时,仍有6万元未归还。单位发现后
报警,对于小朱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以及是否构成
犯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多次挪用公款,其中部分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按照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应以案发时未还的6万元实际数额认定。
2、小朱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6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还需结合案件其他情节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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