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
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
公共财物。
2.既遂是指行为人已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像
国家工作人员用职务便利把公款转到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账户,可自由支配财物,
犯罪即完成。
3.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贪污,但因意志外原因未实际控制财物,如转款遇银行故障、
窃取时被当场抓获。
4.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实际控制要结合案件事实、财物性质和转移占有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欲贪污公款。他将公款转到自己名下账户,款项成功到账并能自由支配,此情况构成既遂。而小胡同样利用职务便利转公款时,因银行系统故障公款未能到账;小丽在窃取公共财物时被当场抓获。小胡和小丽虽实施了
贪污行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属于未遂。
案情分析:1、贪污罪既遂与未遂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为区分标准。小朱将公款成功转至自己账户并能自由支配,已实际控制公共财物,犯罪完成,构成既遂。
2、小胡转款时因银行系统故障、小丽窃取财物时被当场抓获,二人虽着手实施贪污行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属于未遂。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实际控制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财物性质及转移占有情况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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