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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存在挪用公款行为吗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92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或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个体户是经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挪用公款的主体资格。
3.个体户把资金挪作他用,属于支配自身财产,一般不构成挪用公款。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个体户,经营着一家小商店。在经营过程中,小朱将商店用于进货的资金挪作他用,用于个人旅游消费。小朱的合作伙伴小李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要求小朱承担法律责任。但小朱则认为自己作为个体户,有权支配自己的资金,不构成挪用公款。

案情分析:

1、挪用公款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个体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资格。所以小朱作为个体户将资金挪作他用,属于其对自身财产的支配,通常不构成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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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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