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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的类型包括哪些

时间:2025.04.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47人
律师解析:
1.侵吞型:
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如财会人员收款不入账。
2.窃取型:
也就是“监守自盗”,凭借职务便利,秘密拿走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例如仓库管理员偷物资。
3.骗取型:
借助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比如伪造报销凭证骗公款。
4.其他手段: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收礼,按规定应交公却不交。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的财会人员,在工作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经手收取的部分款项不入账,直接非法占为己有,侵吞了一笔公共财物。与此同时,仓库管理员小李也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了自己管理的库存物资。而小胡作为单位员工,通过伪造报销凭证的方式骗取了公款。另外,小静在一次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了对方赠送的贵重礼物,按照规定该礼物应当交公,但她并未上交。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经手的公共财物收款不入账并占为己有,属于侵吞型贪污
2、小李身为仓库管理员,秘密窃取自己管理的库存物资,构成窃取型贪污即“监守自盗”。
3、小胡通过伪造报销凭证骗取公款,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属于骗取型贪污。
4、小静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规定应上交却未上交,属于其他手段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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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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