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侵吞型:
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
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如财会人员收款不入账。
2.
窃取型:
也就是“监守自盗”,凭借职务便利,秘密拿走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例如仓库管理员偷物资。
3.骗取型:
借助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比如
伪造报销凭证骗公款。
4.其他手段: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收礼,按规定应交公却不交。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的财会人员,在工作期间,他
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经手收取的部分款项不入账,直接非法占为己有,侵吞了一笔公共财物。与此同时,仓库管理员小李也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了自己管理的库存物资。而小胡作为单位员工,通过伪造报销凭证的方式骗取了公款。另外,小静在一次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了对方赠送的贵重礼物,按照规定该礼物应当交公,但她并未上交。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经手的公共财物收款不入账并占为己有,属于侵吞型
贪污。
2、小李身为仓库管理员,秘密窃取自己管理的库存物资,构成窃取型贪污即“监守自盗”。
3、小胡通过伪造报销凭证骗取公款,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属于骗取型贪污。
4、小静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规定应上交却未上交,属于其他手段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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