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调解的开始时间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1.若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伤者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以定残之日作为调解
起始时间。
4.造成
财产损失的,则从确
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和
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与地点,并且要在调解时间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如果是口头通知,需将相关情况记录在调解记录里。
要是调解参加人因为某些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调解,应在预定调解时间的一日前告知承办的交通警察,申请变更调解时间。
此外,若各方当事人都希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需要在收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小朱受伤,小李车辆受损。交管部门出具事故
认定书后,双方一致同意调解。但对于调解开始时间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从自己治疗终结日起算,小李则觉得要从确定车辆损失日起算。此外,在通知调解时间时,交管部门口头通知小李,未记录,小李未能按时参加,也未提前一日告知交警改时间。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调解应从治疗终结日起开始,所以本案调解开始时间应以小朱治疗终结日为准,小李观点不成立。
2、交管部门口头通知调解时间需记录,其未记录的做法不符合要求。同时,小李未提前一日告知改时间,违反了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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