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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应从什么时间开始

时间:2025.04.12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阅读:1407人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调解的开始时间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1.若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伤者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以定残之日作为调解起始时间
4.造成财产损失的,则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和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与地点,并且要在调解时间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如果是口头通知,需将相关情况记录在调解记录里。
要是调解参加人因为某些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调解,应在预定调解时间的一日前告知承办的交通警察,申请变更调解时间。
此外,若各方当事人都希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需要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小朱受伤,小李车辆受损。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双方一致同意调解。但对于调解开始时间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从自己治疗终结日起算,小李则觉得要从确定车辆损失日起算。此外,在通知调解时间时,交管部门口头通知小李,未记录,小李未能按时参加,也未提前一日告知交警改时间。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调解应从治疗终结日起开始,所以本案调解开始时间应以小朱治疗终结日为准,小李观点不成立。
2、交管部门口头通知调解时间需记录,其未记录的做法不符合要求。同时,小李未提前一日告知改时间,违反了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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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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