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无权
代理不一定要
承担连带责任。
若无权代理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对其不产生效力,责任由
行为人承担。
相对人能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追认,被代理人没表态则视为拒绝。
2.但也有特殊情况需承担连带责任。
像代理人和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二者需担责;
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行为致他人受损,第三人和行为人都要负责。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李帮忙出售自己的一辆汽车,并明确告知售价不得低于10万元。小李未经小朱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小胡。小朱得知后,拒绝追认该交易。小胡认为小李有
代理权限,要求小朱交付车辆。小朱则要求小胡返还车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李未经小朱同意以低于指定价格出售汽车,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小朱拒绝追认,该代理行为对小朱不发生效力,应由小李承担责任。
2、若小胡明知小李无权代理仍与其进行交易,给小朱造成损害,小胡和小李应负
连带责任;若小李与小胡恶意串通,损害小朱合法权益,他们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未提及此类特殊情况,一般由小李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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