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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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的裁定条件,历来都高度关注这几个关键性要点:首先,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职员;其次,行为执行者必须在职务上具备一定的有利机会和便利条件;第三,行为执行者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了本单位的资金供个人私自使用或者非法借予他人;第四,在挪用资金方面,其数额必然较大且涉及到包含犯罪活动在内的非法活动,又或是长达三个月之久仍未得到偿还;最后,行为执行者在主观意识上必须明知故犯,即明确了解自己的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风险,却仍然强行施行。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立案标准如下:首先,行为人必须是滥用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权限或地位,并且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挪用本单位财务的金额高达人民币1至3万元,且该行为已经超出了规定的偿还期限长达三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其次,行为人也可能被指控在其自身的私人利益驱动下,私自挪用本单位财务的金额为1至3万元,其目的明显是为了实现盈利的商业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所载明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职员凭借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归为私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即较大),逾期未偿还达三个月以上者;倘若逾期尚未满三个月,但该数额巨大,并且因此进行了商业盈利活动或者涉及到非法活动的。

挪用资金罪的判定准则具体是什么(1)该罪所侵犯的客体乃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对其资金享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2)在客观层面上,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个人私自占有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且挪用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方可成立犯罪,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的挪用金额超过三个月仍未返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用于了营利性或非法活动,原则上都可视作犯罪行为;(3)从主观角度来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为之;(4)至于犯罪主体,则主要限定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擅自挪用公共资金来谋求盈利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被限定为将款项存入银行或以集资方式购买股票、国债等金融产品。在挪用公款罪的罪状设定中,数额较大且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营利活动的情况,主要涉及的行为就包含了上述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