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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吗

时间:2025.04.07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60人
律师解析:
1.抢劫罪并非仅局限于当场实施暴力
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运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这里的“当场”范围较广,包含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现场。
即便离开了现场,但处于行为人控制范围内,且因暴力、胁迫行为致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的场所也算。
3.暴力形式多样,比如直接对人身进行打击或强制,像殴打、捆绑等。
胁迫是指以当场马上使用暴力相威胁,让被害人因恐惧而不敢反抗。
4.其他方法有酒灌醉、药麻醉等,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
所以,只要抢劫过程中有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不一定要在取财时当场使用暴力。
例如,先用药麻醉被害人,控制住后再去取财,这种情况也构成抢劫罪。

案情回顾:

小何、小李二人预谋抢劫小胡财物。一天,他们将小胡约到酒店吃饭,小何趁小胡不备在其酒里下了药,小胡很快被麻醉。之后,小何、小李把昏迷的小胡带到附近一间出租屋内,拿走了小胡随身携带的钱包及手机。小胡醒来后报警,小何、小李被捕,他们辩称取财时未当场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

案情分析: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夺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小何、小李用药物麻醉小胡使其不能反抗,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
2、“当场”范围较广,虽取财地点与麻醉地点不同,但仍在行为人控制范围内,且小胡因被麻醉不敢、不能反抗,所以小何、小李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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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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