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公司赠送的股份,受赠人一般不用对公司原有的负债承担额外责任。
2.从法律层面讲,公司以全部财产对自身
债务负责,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
受赠股份成为股东后,正常只需在
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负责,无需对接收股份前的负债负责。
3.不过存在特殊情况。
若受赠人知晓或应知晓公司送股是为逃避债务等恶意目的,可能会被认定需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债务担责。
另外,要是
公司设立、
存续等有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刺破公司面纱”,股东包括受赠股东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情况较复杂且有严格条件限制。
比如公司在设立时存在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等严重问题,或者公司运营过程中财务严重混同,就可能触发“刺破公司面纱”,使受赠股东需担责。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公司的受赠股份股东。公司原存在一笔债务,
债权人要求小许承担部分责任。小许认为自己是受赠股份,不应承担公司原有负债。而债权人则称,公司送股可能是为逃避债务,小许应知晓此恶意目的,所以他需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通常而言,公司赠送的股份,受赠人一般不用对公司原有的负债承担额外责任。小许作为受赠股东,正常只需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需对接收股份前的负债负责。
2、若有
证据证明小许知晓或应知晓公司送股是为逃避债务等恶意目的,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需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债务担责。此外,若公司设立、存续等存在严重瑕疵,如
虚假出资等触发“刺破公司面纱”,小许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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