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为时,若第三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受托人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这与
表见代理相关。
2.表见代理指虽
行为人无
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时,该代理行为有效。
3.若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与之交易,受托人就得为该超越行为负责。
4.比如,受托人被明确告知只能处理某类特定事务,却擅自开展其他业务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
若第三人不知其越权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受托人要对第三人履行协议或
赔偿损失等承担责任。
5.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
案情回顾:小许委托小李处理特定的货物采购事务,并明确告知其权限范围。然而,小李超越委托权限,擅自与不知情的小胡开展了其他业务,并达成了
合作协议。小胡在交易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知晓小李越权。后小许以小李越权为由,拒绝履行小李与小胡达成的协议,小胡遂要求小李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李超越委托权限与小胡交易,符合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为的情形。小胡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属于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小李有代理权,此构成表见代理。
2、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小李应就超越行为对小胡履行协议或赔偿损失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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