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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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的法律制裁关于破坏公共设施罪的量刑标准,其具体内容可大致归纳为两个方面:首先,在一般的状况之下,若涉及到破坏数额较大或者存在着其他较严重情节的话,那么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相应罚金的刑罚制裁;其次,若是破坏数额重大甚至还伴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话,那么将被处以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这样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轻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情节严重者,量刑为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行为核心是对广播电视及公共电信设施的蓄意破坏,其行为威胁公共安全。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结果加重犯。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根据法律,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将依法惩处,参考《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根据情节轻重,过失或故意破坏轨道、桥梁等公共设备(如构成现实威胁且可能致交通工具事故)的行为,最高可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过失行为可能导致三至七年刑期,情节轻微者可获轻判。若已致严重后果,将面临十年以上乃致死刑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