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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炒股欠债的另一方要承担该债务吗

时间:2025.04.0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80人
律师解析:
1.婚姻存续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所需的炒股债务,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用担责。
不过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若一方私自用炒股资金个人消费,没用于家庭开支,另一方可不担责。
3.若炒股是为家庭投资,资金用于共同经营,或双方共同决定炒股且知晓债务,另一方可能要担责。
判断关键是看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炒股,所借款项远超家庭日常所需。小丽称对此并不知情,且小朱炒股所得未用于家庭开支,而是被小朱私自用于个人消费。但债权人小胡认为,小朱炒股是为家庭投资,属于家庭共同经营行为,小丽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所需的炒股债务,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用担责,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小丽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开支,符合不用担责情形。
2、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看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若如小胡所言是家庭投资、共同经营或双方共同决定并知晓债务,小丽可能担责,但目前并无证据支持小胡观点,所以小丽大概率不用承担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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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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