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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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程序开始后,敲诈勒索罪一般很难撤销立案。但如果出现这些情况,结果可能不同:比如法院认定是误解、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不构成犯罪。但这需要严格的司法审查和裁决。

敲诈勒索案是否撤诉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若证据不足、情节轻微、危害小或已过追溯期,可能会撤诉;但证据确凿、情节恶劣则较难撤诉。双方谅解可作为撤诉的考量因素之一,但并非必然依据。总之,撤诉与否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敲诈勒索犯罪若满足第十六条第三款条件,可获撤回报案机会。若法院认定不符合条件或检察院调整后符合第十六条第二至四款,法院应裁定撤回报案并通知检察院与被告人。但被告人请求撤回报案不予批准。敲诈勒索罪立案后仅有一次撤回报案机会,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

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撤销需严格遵循程序。若行为轻微无重大危害,过时效,获政治赦免,未告知或告知撤回,嫌疑人死亡,或依法无需追究,已起诉者应予取消或停止诉讼,确认其清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敲诈勒索罪通常需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撤诉需检察院批准,但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低或嫌犯死亡等特殊情况,可由公安撤销案件或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无特殊情形,敲诈勒索案一般不得擅自撤诉,须依法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