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运营佳:
若符合
股东退股或公司回购
股权条件,如章程约定情形(像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出现,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拿回投资。
2.
公司解散清算:
若
公司法定
解散清算,偿债后有剩余财产,股东可按比例分配拿回部分投资。
3.
公司破产:
若公司
经营不善破产,股东可能无法拿回全部投资。
4.协议
可撤销:
若投资协议因
欺诈等可撤销,走法律程序撤销后,或能拿回投资。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投资一家公司。起初公司运营良好,连续五年盈利却未分红。小朱认为符合章程约定股东退股条件,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拿回投资,但小李和小胡觉得还应继续经营,不同意小朱的要求。后来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此时小朱发现当初的投资协议存在对方欺诈的情况,想通过撤销协议拿回投资。
案情分析:1、依据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小朱符合股东退股或公司回购股权条件,其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2、若能证明投资协议存在欺诈,小朱可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协议,争取拿回投资。但因公司已面临破产,即便撤销协议,也可能无法拿回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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