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动产
执行异议成立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
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必须在此阶段提出异议,否则不符合程序要求。
2.主张相关实体权利:
案外人要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有能阻止其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像基于
买卖合同对动产拥有所有权等情况。
3.提供相应
证据:
需拿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比如动产合法来源凭证,能显示该动产是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获得;
还有占有依据,表明其对动产有实际占有等情况。
4.证明权利可排除执行:
即证明自身权利优先于
申请执行人,或者因对动产的占有等状况不应被执行。
若案外人满足这些条件,执行异议就有可能成立,届时法院会审查执行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定。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存在
债务纠纷,法院对小李名下一批动产进行执行。案外人小胡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批动产是其基于买卖合同购买所得,自己拥有所有权,且已实际占有。小何认为小胡的异议不合理,执行程序已接近尾声,不应受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动产执行异议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小胡若能证明其在该阶段提出,符合此程序要求。
2、小胡主张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若能提供动产合法来源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能证明该权利可排除执行,比如证明自身权利优先于小何,那么其执行异议有可能成立。法院将审查执行行为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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