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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是否只适用于借款合同

时间:2025.04.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62人
律师解析:
1.质押担保不局限于借款合同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把动产或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
2.借款合同里质押担保常见,像借款人用存单质押借款。
不过其他合同也能用,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会让买方提供质押物保证付款;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可用租赁物质押担保租金支付。
3.质押担保适用于多种合同,核心是双方平等自愿约定,保障权益、确保合同履行。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朱作为卖方,小李作为买方。合同约定小李需支付货款,但小朱担心小李不能按时付款,要求小李提供质押物以作担保。小李提出异议,认为质押担保仅适用于借款合同,不应在买卖合同中适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质押担保并不局限于借款合同,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在本案中,小朱与小李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质押担保,符合质押担保可用于多种合同的规定。
2、质押担保的核心是双方平等自愿约定,目的是保障权益、确保合同履行。小朱要求小李提供质押物保证付款,是为保障自身权益,只要双方自愿,该质押担保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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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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