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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借钱找谁还

时间:2025.04.04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409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前借款,若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像用于日常开销、子女教育,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都要还。
2.若一方负债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意愿,属个人债务,由借款方偿还。
3.判断谁来偿还,要明确借款用途和情形。
有争议时,可协商、调解或诉讼确定责任方,同时保留借款凭证、资金流向等证据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原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胡借款20万元。后小朱和小丽离婚,小胡要求二人偿还借款。小丽认为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不应由自己偿还;小朱则称部分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双方就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明确借款用途。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所需,如日常开销、子女教育等,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都有偿还义务。若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意愿,应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
2、双方有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确定责任方。在此过程中,双方应保留借款凭证、资金流向等证据,以便明确债务性质和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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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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