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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吗

时间:2025.04.0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33人
律师解析:
1.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抵押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时,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会一并抵押,这就是“房地一体”原则。
2.办理抵押要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还得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
3.要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能转让抵押财产,不过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的情况除外。
实现抵押权时,要把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同处分,只是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依规操作,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来获取融资等,但得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保障各方权益。
比如企业想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就得按规定订立合同、办理登记,在后续处置时也要符合要求,这样才能确保整个抵押过程合法有效,保障各方利益不受侵害。

案情回顾:

小胡的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欲以企业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小胡与小李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小胡未经小李同意,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小静。小李发现后,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双方就抵押效力及转让行为是否合法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需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设立。小胡与小李虽签合同但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不过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的情况除外。小胡转让行为在未获同意且无特殊情形下,存在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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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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