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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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在轻微交通事故后,驾驶员离开现场不一定构成肇事逃逸。只要不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满足以下条件则不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双方无异议且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信息;一方紧急救助伤员并标注位置后迅速报警;因受伤前往医院未及时报警;不知情离开且有证据;因可能受伤离开并立即报警。

在轻微交通事故后,驾驶员离开现场不一定构成肇事逃逸。只要不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满足以下条件则不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双方无异议且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信息;一方紧急救助伤员并标注位置后迅速报警;因受伤前往医院未及时报警;不知情离开且有证据;因可能受伤离开并立即报警。

交通事故后赔偿不等同于逃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中,若双方能积极配合、友好协商处理,则不构成逃逸。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迅速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因此,赔偿是对事故损失的补偿,而逃逸则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两者性质不同。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包括:明知造成交通事故却不停车解决而逃离现场;未意识到责任而自认为无责离开;面对潜在风险或违法行为,虽承诺待命,却弃车离开现场。这些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