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票据追索权期限分两种情况: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比如,持票人拿着一张
汇票去承兑,若被拒绝,那么从这被拒之日起6个月内,持票人可对前手
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假设持票人得到清偿或者提起
诉讼后,在这3个月内可进行再追索。
需注意,票据追索权行使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不然可能不被支持。
不同类型票据,像汇票、
本票、
支票,追索期限可能有别。
若在追索期限内未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能丧失权利。
所以,了解票据追索期限对维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很关键,能确保其在票据相关事务中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
案情回顾:小何持有一张票据,该票据被拒绝承兑。小何在被拒承兑后的第7个月才向其前手小李行使追索权。小李认为小何行使追索权已超过法定期限,拒绝承担责任。另外,小胡清偿票据
债务后,在第4个月才对出票人小丽行使再追索权,小丽也以超过期限为由拒绝。小何和小胡则认为期限规定不合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应自被拒承兑或付款起6个月内进行。小何在被拒承兑7个月后才行使追索权,已超过法定期限,其追索请求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2、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等再追索,需自清偿或诉讼起3个月内进行。小胡在清偿后第4个月行使再追索权,同样超过期限,其再追索请求也难获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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