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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暴力眼神算暴力行为吗

时间:2025.04.01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972人
律师解析:
1.抢劫罪里的暴力行为,一般指对被害人施加有形且直接的人身强制或打击,像殴打、捆绑之类。
单纯的暴力眼神通常不能被认定属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
2.抢劫罪要求暴力行为具备现实性与紧迫性,能直接给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侵害危险。
眼神往往只是心理上的威慑或暗示,很难直接对人身安全构成实际侵害。
3.不过,要是暴力眼神伴随其他实际暴力动作或言语威胁,且这些行为综合起来足以让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那就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中暴力行为的一部分。
4.总之,单纯暴力眼神通常不算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比如在抢劫场景中,仅有眼神而无其他暴力举动,难以认定为暴力行为;
但若眼神后紧接着有殴打等行为,就需综合考量其是否构成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了。

案情回顾:

小朱在小巷中遇见独自行走的小丽,小朱用凶狠的眼神盯着小丽,试图让小丽交出财物。小丽因害怕站在原地,但并未主动交出财物。小朱见此,并未有其他举动便离开了。事后,小丽报警,警方在处理时,对于小朱单纯的暴力眼神是否构成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抢劫罪里的暴力行为一般指对被害人施加有形且直接的人身强制或打击,小朱仅用暴力眼神,未实施殴打、捆绑等行为,单纯的暴力眼神通常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
2、抢劫罪要求暴力行为具备现实性与紧迫性,能直接给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侵害危险,小朱的眼神只是心理威慑,很难直接对人身安全构成实际侵害。但如果暴力眼神伴随其他实际暴力动作或言语威胁,且综合起来让被害人因恐惧交出财物,可能被认定为抢劫罪中暴力行为的一部分,而本案小朱无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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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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