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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老婆挪用公款涉嫌什么罪名

时间:2025.04.0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38人
律师解析:
1.逼迫老婆挪用公款存在涉嫌教唆犯罪的情况。
要是老婆原本没有挪用公款的想法,在男方逼迫下才实施了该行为,那么男方构成教唆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2.挪用公款罪有明确界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又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3.若老婆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便在被逼迫下挪用公款,她也可能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过具体情况要依据案件详细情节和证据来判定。
4.总之,逼迫他人挪用公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必将面临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小胡为获取一笔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强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小丽挪用公款。小丽原本并无挪用公款的故意,但在小胡的逼迫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公款。小丽挪用的公款被小胡用于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事后,小丽内心愧疚,向单位坦白了此事,案件由此进入法律程序。

案情分析:

1、小胡强迫本无挪用故意的小丽挪用公款,其行为构成教唆犯,需为教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小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过,考虑到她是被逼迫的情况,具体责任需依据情节和证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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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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