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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际出资享有股东资格吗

时间:2025.04.0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225人
律师解析:
1.股东未实际出资也可能享有股东资格。
按照公司法规定,通常只要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符合法定程序,股东资格的获取不以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
比如,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出资,就算未实际出资,在程序合法下也可取得股东资格。
股权转让时,受让人按约定受让股权,办理相关手续,即便未马上出资,也能成为股东。
2.未出资股东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已足额出资股东需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因未出资导致公司运营资金短缺,影响足额出资股东利益,就要承担违约赔偿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时,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例如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其未出资额度内偿还债务
3.特定情况下,股东资格认定受影响。
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可能对股东资格取得与出资有特别约定。
若违反此约定未出资,可能影响股东资格认定。
比如约定股东需先出资一定比例才能正式成为股东,未出资就不符合条件
所以,股东未实际出资不必然丧失股东资格,要依具体情形和相关约定综合判定其权利义务

案情回顾:

小许、小李和小胡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小许和小李按章程足额出资,小胡虽认缴出资但未实际出资。后来公司运营资金短缺,影响了小许和小李的利益。同时,公司因债务问题被债权人起诉。此外,公司章程约定股东需先出资一定比例才能正式成为股东,小胡未达此条件,小许和小李认为应取消小胡股东资格,小胡则坚称自己有股东资格,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公司法,通常公司设立程序合法,股东资格获取不以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小胡虽未出资仍可能享有股东资格。但他对已足额出资的小许和小李需承担违约责任,因其未出资导致公司运营资金短缺影响他人利益。
2、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时,小胡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小胡未按约定出资,其股东资格认定需依此约定及具体情形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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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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