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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时间:2025.03.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71人
律师解析:
辩护人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1.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此乃严重违法之举,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
比如,通过言语威胁或利益诱惑,让证人违背事实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司法机关依据真实证据作出公正裁决。
2.协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这会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常调查与审理进程。
例如,帮助当事人销毁关键证据,或诱导无关人员出具虚假证明,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3.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辩护人应坚守公正立场,不能因贪图私利而损害当事人或司法程序的利益。
像私下与当事人约定高额报酬,接受贵重礼品等行为,均违背职业道德。
4.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辩护人有责任保守相关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旦泄露,可能给国家、企业或个人带来严重损失。
5.在法庭上扰乱法庭秩序,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
这种行为会破坏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比如在庭审中大声喧哗、辱骂法官等,严重影响司法的严肃性。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辩护人,在代理小丽的案件时,为了使小丽获得有利判决,他先是通过金钱诱惑证人小胡改变证言作伪证;又协助小丽毁灭了部分对她不利的证据;还私自与小丽约定高额报酬,并收受了小丽赠送的名贵手表;在庭审过程中,小朱泄露了小丽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因不满法官的询问,在法庭上大声喧哗、辱骂法官,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

案情分析:

1.小朱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以及协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调查与审理,影响了司法公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并收受财物,违背了辩护人应有的公正立场和职业道德。
3.泄露商业秘密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法庭秩序、侮辱司法人员破坏了司法活动正常开展,都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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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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