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注销后,通常不能再以原公司作为原告提起劳动争议
诉讼。
2.要是公司注销前没依法
清算,致使
劳动者权益受损害,那么
清算组成员可充当原告。
比如公司在注销前,未对
员工工资、
社保等进行妥善清算,员工权益受损,此时清算组成员就可作为原告参与劳动争议诉讼。
3.若已依法清算完毕,并且清算主体在清算时明确承诺对
公司债务负责,该清算主体能作为原告。
像有些
公司清算时,清算主体书面承诺会承担公司涉及的
劳动争议相关
债务,就可按此规定作为原告。
4.若未明确承诺,原则上依据相关法律,由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作为原告。
5.具体确定原告主体要依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公司注销程序、清算状况等因素。
例如要查看公司注销时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清算是否彻底等,以此来精准确定合适的原告主体。
案情回顾:小胡曾是一家公司员工,公司注销后,小胡因
工资和社保问题欲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但不知该以谁为原告,原来该公司注销前未依法对员工工资、社保进行妥善清算,而清算主体也未明确承诺对公司债务负责,这使得原告主体的确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通常公司注销后不能以原公司为原告。本案公司注销前未依法清算致小胡权益受损,符合由清算组成员充当原告的情形。
2、若已依法清算且清算主体承诺负责债务,清算主体可作原告,但本案清算主体未明确承诺,所以原则上应依据法律由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作为原告。最终确定原告需结合公司注销程序、清算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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