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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罪名

时间:2025.03.3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25人
律师解析:
公司股东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类:
1.职务侵占罪:
股东利用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便利,把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此罪。
比如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购买高档奢侈品、豪车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2.挪用资金罪:
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若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像投资股票、开办个人企业等,就触犯了该罪。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股东未实际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进行虚假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此罪。
例如,承诺出资却只做表面功夫,之后又悄悄将资金转出。
一旦股东有上述行为,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具体罪名的判定要依据详细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件事实来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是某公司股东。小朱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购买豪车,将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小李挪用公司资金投资股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另外,小胡在公司成立时承诺出资,却未实际交付货币,之后悄悄将表面出资的资金转出。三人行为引发公司及其他股东不满,对他们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奢侈消费,数额较大,损害公司利益,构成职务侵占罪。
2、小李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触犯挪用资金罪。
3、小胡未实际出资且抽逃资金,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具体罪名判定需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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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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