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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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其一、单位福利房是婚前单位所给予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二、单位福利房是婚后单位所给予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视情况而定:一、夫妻双方不论以谁的名义借的钱,一般都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二、如果是在夫妻明确有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第三方知情的情况之下,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需具体分析:婚前一方出资购买通常视为个人财产;婚姻期间购买,除非有特殊约定,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双方协商一致可规定房子归一方所有,视为个人资产。因此,判断房产归属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婚前购置的房产,若仅有一人享有部分,视为个人资产。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视为共有财产。双方明示同意列为单独享有之物产,则为个人所有。

夫妻一方单独所欠债务,一般不被视为共同债务。只有当双方共同签字借款或一方事后承认,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被认定为一方承担且用于家庭生活时,才能视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