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原告得是公司小股东,有股东身份。
大股东有损害公司利益之举,像滥用权利、搞关联交易。
这行为给公司带来实际损失,像经济方面的。
小股东经其他途径解决不了,比如内部救济没用。
小股东要以公司名义
起诉,原告是公司非个人。
小股东起诉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得满足这些条件。
案情回顾:小郑是某公司小股东,小李是大股东。小李滥用权利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了
经济损失。小郑发现后,尝试通过内部
救济途径解决问题,但未能成功。小郑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然而对于应以谁的名义起诉产生争议,有人认为是小郑个人,有人认为应是公司。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本案中小郑作为公司小股东,具备提起此类
诉讼的身份资格。小李滥用权利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经济损失,符合起诉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小郑经内部救济无法解决问题,且应按照规定以公司名义起诉,所以原告应为公司而非小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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