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无权
代理下,相对人通常不对本人担责。
无权代理是没代理权、超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合同。
若相对人尽合理注意义务,不知且不应知代理无权,基于善意无过失,有权主张
合同效力。
但要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就不能主张合同对本人生效,还可能要赔本
人损失。
相对人责任看交易时是否尽到义务与善意。
案情回顾:小郑委托小李采购一批电脑,限
定金额不超过5万元。小李在采购过程中,超出委托权限,以小郑名义与小胡签订了价值7万元的电脑
采购合同。小胡并不知晓小李超出权限,认为其有代理权。小郑得知后,拒绝承认该合同,小胡坚持合同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李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在超出委托权限的情况下与小胡
签订合同。小胡作为相对人,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知且不应知小李无权代理,基于善意无过失,有权主张合同效力。
2、若小胡明知或因过失不知小李无权代理,就不能主张合同对小郑生效,且可能要
赔偿小郑因此遭受的损失。相对人责任的判定取决于其在交易时是否尽到义务以及是否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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