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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在何种情况以贪污罪论处

时间:2025.03.2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70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贪污罪论处的情形如下:
1.行为人挪用公款后,若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针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比如,某人挪用公款后,直接卷款潜逃,那么这部分被其带走的公款就按贪污罪处理。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致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体现,并且没有归还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像有人挪用公款后,通过做假账等方式掩盖挪用事实,且不打算归还,就会被认定为贪污罪。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让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例如,某人私自扣下单位收入不上交,想据为己有,且无法在账目上体现,这种情况就会被认定为贪污罪。
总之,挪用公款后出现上述特定情形的,可能转化为贪污罪,需依据具体情况依法认定。

案情回顾:

小许系某单位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单位公款50万元。之后小许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同时,他还通过虚假发票平账的方式,将15万元公款在单位账目上难以体现且未归还;另外,小许截取了单位一笔15万元的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单位发现资金异常后报警

案情分析:

1、小许挪用公款后携带部分公款潜逃,根据规定,对其携带潜逃的20万元应按贪污罪处罚。
2、小许通过虚假发票平账以及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使30万元公款难以在单位账目体现且未归还,这两种情形也符合以贪污罪论处的条件,所以小许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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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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