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而言,律师具备会见被
羁押嫌疑
人的权利。
2.依据法律规定,当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提出会见在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时,看守所应及时作出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不过,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
监视居住等特殊情形,那么会见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4.总体来讲,正常情况下律师有会见嫌疑人的权力,但具体状况要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实际
办案流程来判定。
比如,在遇到特殊情形时,看守所会依据相关规定,对
律师会见进行严格审核与安排,确保既保障律师的合法会见权,又符合案件办理的整体要求,维护
司法程序的公正与严谨。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名律师,受嫌疑人小李
家属委托为小李辩护。小许持执业证、律所证明及委托书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被关押的小李,然而看守所却以小李处于被监视居住的特殊状况为由,拒绝及时安排会见。小许认为自己按规定应能会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辩护律师持执业证、律所证明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及时安排,最晚不超四十八小时。本案中小许符合正常会见的条件。
2、不过若嫌疑人处于被监视居住等特殊状况,会见或许受限或需满足特定条件。看守所拒绝安排会见应基于此特殊规定,但需有相应依据并按法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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