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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出纳一般判几年

时间:2025.03.22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53人
律师解析:
1.集资诈骗案中出纳量刑有别。
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为从犯,能从轻等处罚,通常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情节严重则七年以上或无期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2.若出纳参与全部或主要集资诈骗行为,作用同主犯,按主犯量刑标准,即七年以上或无期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3.具体量刑需综合多因素,如犯罪数额、情节、退赃退赔等,这些因素会对出纳的最终量刑产生影响。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等人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小胡担任该诈骗团伙的出纳。在案件调查中,对于小胡的量刑产生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小胡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另一部分人则觉得小胡参与了大部分集资诈骗行为,作用与主犯相当,应按主犯量刑。

案情分析:

1、若小胡在集资诈骗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从犯特征,通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若小胡参与了全部或主要集资诈骗行为,作用等同于主犯,应按照主犯量刑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最终量刑还需综合犯罪数额、情节、退赃退赔等多方面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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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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