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集资诈骗案中出纳
量刑有别。
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为
从犯,能从轻等
处罚,通常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罚金,
情节严重则七年以上或无期并罚金或
没收财产。
2.若出纳参与全部或主要集资诈骗行为,作用同
主犯,按主犯
量刑标准,即七年以上或无期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3.具体量刑需综合多因素,如
犯罪数额、情节、退赃退赔等,这些因素会对出纳的最终量刑产生影响。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等人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小胡担任该诈骗团伙的出纳。在案件调查中,对于小胡的量刑产生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小胡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另一部分人则觉得小胡参与了大部分集资诈骗行为,作用与主犯相当,应按主犯量刑。
案情分析:1、若小胡在集资诈骗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从犯特征,通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若小胡参与了全部或主要集资诈骗行为,作用等同于主犯,应按照主犯量刑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最终量刑还需综合犯罪数额、情节、退赃退赔等多方面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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