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咨询该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特指违背国家金融监管法规,向社会大众大量融资的违法行为。倘若此类集资行为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抑或在获批额度以外进行,乃至使用了法律、行政规章明令禁止的手段,并且涉及金额规模庞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深远,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指无视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擅自主张、公然面向广大社会公众或集体,合谋筹集资金活动。其行为承诺将投资收益以本息方式回报给参与者,从而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并对国家金融管制制度构成严重侵犯危险,进一步加剧了资金安全隐患以及对社会稳定性带来潜在风险。

在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其退还资金的金额常常被视作是该罪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为此类行为涉及未经合法审批的集资活动,同时通过承诺回报来诱导投资者参与其中,这样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关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明确要求,有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确切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任何人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间接引诱的方法,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共同犯罪需具备以下四个要素:首先,参与人数须为两位或多于两位的成年人,这些人均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应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次,所有参与者在主观上都必须存在共同犯罪的意图,即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后果而仍然参与;再次,共同犯罪人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关键因素;最后,共同犯罪还需要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他们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被害对象。

关于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主犯这一问题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认定需要遵循以下规则:首先,尽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可能是个人或团体组织,但其原则上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才能成为该罪名的确立者:第一,犯罪分子若是以单独个人的名义进行此项活动,那么他们应该被确认为合法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如果公安局发现有犯罪嫌疑人为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团伙组织,并以该团伙组织的名义从事此类活动,且违法所得最终由该团伙组织掌握或资金主要用于该组织运作,那么则应视为单位型犯罪案件中的非法吸取公共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