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
网络名誉侵权的认定情况如下:
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像在网络平台上进行
侮辱、诽谤等举动。
此行为
违法,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范畴,好比言论自由的界限。
主观方面有过错,包含故意,即有意侵害他人名誉,也有过失,可能因疏忽而致他人名誉受损。
要有实际损害结果,需对他人名誉造成实际影响,比如降低他人在社会上的评价等。
比如在网络空间发布恶意诋毁他人的话语,使他人被误解、遭贬低,就可能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若符合这四个要件,就能认定为网络名誉
侵权行为,被
侵权人有权依法让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小郑和小李因工作产生矛盾。小李为报复小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多篇文章,使用侮辱性词汇对小郑进行诋毁,导致小郑的朋友、同事对其产生误解,小郑在单位的声誉也受到严重影响。小郑认为小李的行为侵犯其
名誉权,要求小李停止侵权并
赔偿损失,小李则称自己只是言论自由。
案情分析:1、小李在网络平台上对小郑进行侮辱、诽谤,存在损害小郑名誉的行为。其行为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言论自由范畴,具有违法性。
2、小李为报复小郑而故意发布诋毁文章,主观上存在故意过错。且小郑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有实际损害结果。因此,小李的行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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